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令1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

  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第七条(计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收费基数)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五城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五城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第九条(收费证件及申领方式)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市容环境行
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收费许可证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的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副本。

  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和收费工作证由被委托的收费单位和部门凭委托合同书到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财务制度)

  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收费机构)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第十二条(不缴费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阻碍执法的责任)

  拒绝、阻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失职及违约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委托从事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委托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与生活垃圾处理有关的其他费用停止收取。
 

        3月11日从成都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已正式发出《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据介绍,4月1日起,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将正式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户月缴费8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则以人为单位每月每人缴费两元。同时,成都市目前收取的“袋装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费”和“集装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停止收取。
  根据该通知,从4月1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五
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都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计费方式将以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具体为: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每月以户为单位
定额缴纳8元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以人为单位每人定额缴费两元。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每吨110元。
  由于规模大小不一,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可以在两种计
费模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是按垃圾量每吨缴费120元;另一种是按每日垃圾产生量分段缴纳:日产垃圾5公斤及以下每月18元;10公斤及以下每月36元;20公斤及以下每月72元;30公斤及以下每月108元;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自收自运地区、单位按每吨45元收费。  
     据悉,成都市除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将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该
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成都市物价局备案。另据了解,根据市政府通过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的,成都市市容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并可由城管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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